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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某某、孔某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
时间:2020-08-2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  

建水县人民检察院

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

  建检四部救助〔20191

  救助申请人高某某,女性,1948**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325241948********,汉族,住建水县******号。系被害人田某某母亲。

  救助申请人孔某某,女性,1972**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325241972********,彝族,住建水县******号附**号。系被害人田某某妻子。

  2018126日,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GFQ565号小型面包车拉着白某和李某某沿(瑞临线)新323线由个旧市方向驶往石屏县方向,当日2035分许,行使至新323线K2145+900米处时,车辆左前侧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发生碰撞,造成田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。经鉴定:田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。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:1.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2.行人田某某无责任。

  经调查核实:田某某生前系建档立卡贫困户,其母亲高某某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。田某某死后,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,其儿女田某乙、田某甲现在还在上学读书,特别是田某乙在广州读书,学费和生活费很高需要供养,致使家中经济状况更为困难。交通事故发生后,李某某先后仅仅给付了丧葬费等费用47840元,因为李某某也系岔科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,田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一时赔付不了。

  本院认为,申请人孔某某、高某某的情况符合《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(试行)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,应当予以救助。

  本院决定:给予申请人孔某某、高某某20000元人民币的救助金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6月3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

  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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